運將當詐騙車手、馬伕等,觸犯刑法輕罪遭判刑確定,依《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一律吊照且3年內不得考領,大法官會議昨作出釋字第749號解釋,宣告該規定違憲,吊銷駕駛部分即日失效,吊扣及廢止執業登記部分,2年內修法、逾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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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照失效 保障人民工作權王萬金、李耀華等6名計程車司機,分別因為當馬伕、詐欺、竊盜等罪被法院判刑,他們除被吊照丟了工作,也因此喪失各級車類的駕照,無法改開貨車,也不能開自用車接貸款率利最低銀行推薦信用貸款率利最低銀行 2017送小孩上下學,造成生活重大衝擊,他們打行政官司救濟,被判敗訴定讞後聲請釋憲。

另外,桃園地院法官及台北地院法官在分別審理賴姓、楊姓運將被吊照案,2名法官也認為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牴觸公教房屋貸款率利比較憲法,因此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後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決定一起併案審理。現行規定,計程車司機因殺人、性侵及強盜等重大刑案遭判刑確定,吊照且終生不得再考領,至於犯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及妨害風化罪者,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吊扣執業登記,判刑確定者,廢止執業登記及其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再考領駕照。大法官會議認為,針對犯竊盜等罪的運將,該條例第37條第3項不問其犯行是否足以顯示對乘客安全具有實質風險一律吊照,已逾越必要程度,不符比例原則,並與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的意旨有違,因此宣告違憲,即日起不得依規定此吊銷運將的駕照。運將重考照 3年不得營業至於吊扣及廢止執業登記部分,2年後失效;為防止先前被吊照的運將,立刻重考職業駕照後去申請執業登記,衝擊現有的「禁業」規定,大法官會議也訂「過渡條款」,宣告先前被廢止執業登記的計程車司機,就算重新取得職業駕照,3年內還是不得再辦理執業登記,立即開計程車上路營業。大法官詹森林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他認為「過渡條款」沒有交待清楚,無法充分保障計程車司機權益,希望立法院未來修法,要避免因偶發的重大社會安全事件,為平息民眾因此產生的不安情緒,制定「寧冤枉百人」的嚴酷法律。(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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